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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颜铭与被告王艺潼、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颜铭,王艺潼,吉林工业经济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6号原告:杨颜铭,女,1999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学生,住舒兰市。法定代理人:杨忠波,男,1967年10月24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艺潼,女,2000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杨威,女,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工业经济学校,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忠,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颜铭诉被告王艺潼、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颜铭以本案告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颜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颜铭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