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颜铭与被告王艺潼、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颜铭,王艺潼,吉林工业经济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6号原告:杨颜铭,女,1999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学生,住舒兰市。法定代理人:杨忠波,男,1967年10月24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艺潼,女,2000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杨威,女,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工业经济学校,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忠,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颜铭诉被告王艺潼、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颜铭以本案告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颜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颜铭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