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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琴与李英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李英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李琴。委托代理人:张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李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诉被告李英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