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琴与李英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李英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李琴。委托代理人:张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李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诉被告李英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