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赵元平、马全、赵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赵元平,马全,赵元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峰,男,该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工。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元平,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马全,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赵元华,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简称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与被告赵元平、马全、赵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宫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元平、马全、赵元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淮北分行诉称:2012年6月11日,赵元平与我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我行申请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肥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赵元华、马全、赵元平与我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马全、赵元华对赵元平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我行如约向赵元平发放贷款5万元,但贷款发放之后,赵元平却没有及时还款,造成逾期。截至2015年3月19日,赵元平拖欠借款本金33734.24元,利息13437.6元,合计47171.84元。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果。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元平向我行偿付借款本金33734.24元,利息13437.6元,合计47171.8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下余利息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马全、赵元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元平、马全、赵元华承担。邮储银行淮北分行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1、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甲方)贷给赵元平(乙方)5万元,年利率14.58%,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甲方)与联保小组马全、赵元华、赵元平(乙方)约定: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甲方可根据乙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15万元内发放贷款,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2、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证明邮储银行淮北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贷款义务。3、赵元平拖欠贷款本息情况说明及其还款清单,证明截至2015年5月7日,赵元平欠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借款本金33734.24元,利息9694.13元,罚息4412.93元,合计47841.3元。赵元平、马全、赵元华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邮储银行淮北分行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为:邮储银行淮北分行提供的证据1-3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甲方)与联保小组马全、赵元华、赵元平(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甲方可根据乙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5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15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费用);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甲方)与赵元平(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发放贷款5万元,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用途为买肥料,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费用)和乙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日,邮储银行淮北分行按约向赵元平发放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2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11日),该笔借款由赵元平出具手工借据。但贷款发放之后,赵元平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5月7日,赵元平尚欠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借款本金33734.24元,利息9694.13元,罚息4412.93元,合计47841.3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与赵元平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联保小组马全、赵元华、赵元平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作为出借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赵元平作为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不还,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马全、赵元华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依小额联保协议书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邮储银行淮北分行要求借款人赵元平偿还借款本金33734.24元,利息9694.13元,罚息4412.93元,合计47841.3元以及2015年5月8日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要求保证人马全、赵元华对债务人马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元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33734.24元,利息9694.13元,罚息4412.93元,合计47841.3元,2015年5月8日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二、被告马全、赵元华对被告赵元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马全、赵元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元平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9.5元,由被告赵元平、马全、赵元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