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冯海关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海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85号罪犯冯海关,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捕前住云南省墨江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了(2003)临中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海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冯海关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3月30日,罪犯冯海关送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2日调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冯海关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8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5日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5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18日、2012年1月4日、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0)曲刑执字第4095号、(2012)曲刑执字第295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656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海关共减刑4年(刑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85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冯海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海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海关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冯海关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冯海关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冯海关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财产50000元,罪犯冯海关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文武乡安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海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冯海关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冯海关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海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