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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磊与郭凤玲、何运甲、蔡桂梅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磊,郭凤玲,何运甲,蔡桂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83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庄红强、张东,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凤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新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运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桂梅,女,汉族。上诉人何磊因与被上诉人郭凤玲、何运甲、蔡桂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庄红强,被上诉人何运甲,被上诉人郭凤玲的委托代理人何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国欣审 判 员 沈可可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