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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82号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代表人:小厄内斯特·W·托莱恩(ErnestW.Torain,Jr.)。委托代理人:孟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小春,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寿益强。被告: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童慧。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在答辩期内,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述,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而不在沈阳,故本案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准许,擅自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其侵权行为地、住所地均在辽宁省沈阳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