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清珍与章远贵、章吉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珍,章远贵,章吉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珍,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章远贵,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章吉扬,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珍与被执行人章远贵、章吉扬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清珍要求被执行人章远贵、章吉扬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章远贵、章吉扬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清珍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