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艳花与于冬松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姜艳花,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冬松,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到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于冬松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