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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艳花与于冬松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姜艳花,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冬松,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到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于冬松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