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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与韩栓齐、韩登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栓齐。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登朝。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7012.5元,由上诉人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曲阳县郎家庄乡下阁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岚代理审判员杨占明代理审判员陈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庞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