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欧剑苏与连江县公务员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剑苏,连江县公务员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初字第6号原告欧剑苏,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连江县公务员局,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八一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兰长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剑苏诉被告连江县公务员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剑苏、被告连江县公务员局的委托代理人程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本案已解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剑苏诉被告连江县公务员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剑苏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其铿审 判 员 郑向明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蕴华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