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余育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育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余育建,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138号。负责人张建英,总经理。原告余育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育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育建诉称:2014年10月10日8时50分,我将自己的小客车(车牌号:京Q983**)停靠在北京市大兴区三间房工业区附近的路边,这时案外人孙跃山驾驶大货车(车牌号:晋K46**)自东向西倒车,孙跃山驾驶的大货车的右侧直接撞向我驾驶的小客车右后侧,造成小客车右后角损坏,随后,我将小客车送到北京运通兴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兴恩公司)进行维修,花去各项维修费用共计5500元,孙跃山除支付了维修费用2000元外,拒绝支付剩余维修车辆费用。2014年10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大兴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跃山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肇事车辆在太平洋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所以太平洋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1、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剩余车辆维修费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公司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肇事大货车(车牌号:晋K546**)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大兴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余育建修理费2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案外人孙跃山负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20时2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三间房工业区,孙跃山驾驶大货车(车牌号:晋K546**)由东向西行驶,与停在路边余育建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京Q983**)相撞,造成小客车右后角损坏。该事故经大兴交通支队认定孙跃山负全部责任,余育建无责任。事后,余育建将小客车送到运通兴恩公司修理,共花去修理费5500元,余育建为证明上述修理费,提交发票、结算单予以证明。余育建在庭审中认可孙跃山已支付修理费2000元。另查,孙跃山驾驶大货车(车牌号:晋K546**)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发票、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太平洋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大兴交通支队认定孙跃山负全部责任,余育建无责任。孙跃山驾驶大货车(车牌号:晋K546**)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对余育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太平洋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案外人孙跃山承担赔偿责任。余育建为修车共支付修理费5500元,孙跃山已经支付了2000元,尚有3500元未支付,对尚未支付的部分修理费,应由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余育建2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余育建修理费二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余育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