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余学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余学平,王梅玲,陈炎兵,翁建霞,陈凤珠,江雄,陈钦,夏清坤,陈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7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夏清坤。被告余学平,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梅玲,女,汉族,1984年2月5日,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炎兵,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建霞,女,��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凤珠,女,香港居民,1962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江雄,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钦,女,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夏清坤,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福新,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告福州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余学平、王梅玲、陈炎兵、翁建霞、陈凤珠、江雄、陈钦、夏清坤、陈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404756.83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十被告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州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余学平、王梅玲、陈炎兵、翁建霞、陈凤珠、江雄、陈钦、夏清坤、陈福新名下价值人民币4404756.83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铃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