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化州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樊新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樊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在中山市东升镇兆益路62号对面永顺通信手机店内,通过电脑向他人复制淫秽视频。同年10月28日晚,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处缴获作案用的电脑主机1台及淫秽视频目录册3本等物。经鉴定,电脑中存储的淫秽视频394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荣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证人黄某某、郭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无前科、认罪、获利较少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主机1台及淫秽视频目录册3本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卢东红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