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桑拥国诉被告朝鲁孟巴特尔等8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拥国,满都拉,乌尼日达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22-2号原告桑拥国,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满都拉,男,1986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地税局职工。被告乌尼日达来,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地税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拥国诉被告朝鲁孟巴特尔等8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满都拉、乌尼日达来的工资,原告以自己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锦玉花园小区底商(产权证号:134030900478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满都拉的工资。二、冻结被告乌尼日达来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