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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继顺与余红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顺,余红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李继顺,农民。被告余红印,左右,农民。原告李继顺诉被告余红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我们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继顺撤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