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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与梁昌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拟稿纸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丁余中人民陪审员  金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21号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原告: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团结村梁郢组。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02053863。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长韩强审判员丁余中人民陪审员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