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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斌与徐秀华、徐东永、纪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徐秀华,徐东永,纪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41号原告:王斌。被告:徐秀华。被告:徐东永。被告:纪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徐秀华、徐东永、纪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