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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董某。被告:金某甲。原告董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到女儿年满18周岁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同居。二、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三、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金某乙。四、被告婚前个人财产:项链一条、耳环一对、戒指两枚、手镯一个,上述财产现在原告处。五、被告不同意离婚。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同居,且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说明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在婚姻磨合期内发生夫妻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理解,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因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