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张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刚,张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赵志刚,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甜甜,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刚与被告张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刘永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