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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星辉纸品复合过塑厂与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星辉纸品复合过塑厂,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星辉纸品复合过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藩锦荣。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蕾,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子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星辉纸品复合过塑厂诉被告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星辉纸品复合过塑厂的委托代理人李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交易方式为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下单加工纸制品,原告到被告处将待加工的半成品运回原告处加工,加工完成后原告将加工成品运至被告处交货给被告,原告交货后被告结清加工费。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下单加工纸制品,原告依照订单进行加工并及时交货,被告也确认原告加工质量合格。交货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加工费,但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加工费578733.13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迟延支付加工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578733.13元及利息(以578733.13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全部加工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有交易往来很多年,被告通过电话方式下单要求原告为其加工纸制品,原告到被告处将待加工的半成品运回原告处加工,加工完毕后原告将加工成品运至被告处,被告在送货单上盖章、签名确认收取相应货物,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578733.13元,并提送货单予以证明。送货单显示: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原告为被告进行纸制品上光油、烫金、啤、闪粉,扣除已付加工费,尚欠加工费合计578733.13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均加盖“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收货图章)”印章以及有相关人员签名。原告主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确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事实,有送货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有被告的盖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578733.13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原告已经履行了为被告加工纸制品的义务,被告应负有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费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578733.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星辉纸品复合过塑厂支付加工费578733.13元。二、被告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星辉纸品复合过塑厂支付利息(以578733.13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587.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锦兰审 判 员  梁园园人民陪审员  黄银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海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