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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福胜与被执行人张钱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福胜,张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61号申请人罗福胜,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钱芬,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由于被执行人张钱芬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钱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如下义务:由被执行人张钱芬支付申请人罗福胜抚养小孩的费用15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5.00元。春节期间,被执行人张钱芬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了5000.00元,承诺余下的款项在2016年正月15日以前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钱芬银行无存款,思南县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产权信息,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罗福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思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审 判 员  付太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