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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苗某。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住泊头市王武镇西官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