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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马某某,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正街监察局集体户。被告贾某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东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