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某与常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2001号原告:邓某,女。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男。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某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冻结被告常某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