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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钦忠与尉引生、张海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尉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79号��请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尉某,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尉某、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尉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尉某、张某拒签,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尉某、张某在各银行内均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尉某、张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张文艺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