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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监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XX因翟国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1307号王XX:你因翟国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本院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333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一、二审判决追缴及发还清单中认定对王XX的发还金额37.45万元有误,未将王XX代被告人翟国臣归还的45.7万元认定在内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翟国臣以做水溶性薄膜项目投资获利为诱饵,吸引王XX与其女耿X共投资37.45万元,并于2009年11月11日与王XX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王XX代表翟国臣公司融资,协议约定融资金额的50%交给翟国臣。随后,翟国臣通过王XX吸收杨X、祖XX、楼XX、王XX和许XX等人投资。案发前王XX代翟国臣向杨X、祖XX、楼XX、王XX和许XX共计退还45.7万元。二审法院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翟国臣非法吸收王XX、毛XX、王XX等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翟国臣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翟国臣作出的刑事判决以及认定的追缴及发还被害人金额,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XX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