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金、于秀辉、侯庆英、于文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立金、于秀辉、侯庆英、于文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立金、于秀辉、侯庆英、于文士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靖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立金所有的普通摩托车两辆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