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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金、于秀辉、侯庆英、于文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立金、于秀辉、侯庆英、于文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立金、于秀辉、侯庆英、于文士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靖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立金所有的普通摩托车两辆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