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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跃南、王燕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跃南,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燕琴,李昌盛,姚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跃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诉讼代表人张丹峰。委托代理人徐谦,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跃南与被上诉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燕琴、李昌盛、姚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跃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跃南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跃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9698元减半收取为4849元,由上诉人陈跃南负担。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