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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东与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93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被告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6号303-311室。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