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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永友与罗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友,罗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16号原告:刘永友,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德宝,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永友诉被告罗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友于2015年5月27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友撤诉。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刘永友负担461元,本院减收462元。审 判 长  方志超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1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