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永友与罗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友,罗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16号原告:刘永友,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德宝,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永友诉被告罗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友于2015年5月27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友撤诉。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刘永友负担461元,本院减收462元。审 判 长 方志超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1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