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孙洪全诉东港市人民政府、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全,东港市人民政府,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孙洪全。被告东港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乃文。被告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刘强。原告孙洪全诉被告东港市人民政府、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丰代理审判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