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欧雷登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松显科技有限公司,宋志松合同普通执行拍卖财产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欧雷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松显科技有限公司,宋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欧雷登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坳路恒泰裕高新技术工业园A6栋,组织机构代码69250646-6。法定代表人黄永其。被执行人深圳松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簕竹角金洪工业园A、B栋1-7楼之一B栋3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897121549。法定代表人宋志松。被执行人宋志松,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欧雷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松显科技有限公司、宋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75887.9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评估了被执行人深圳松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上述设备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78810元(详见中深信评报字[2014]第111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78810元。本院依法将评估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委托广东国浩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深圳松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第一次进行公开拍卖。由于拍卖标的起拍价高,无法成交。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拍卖保留价下调至人民币63048元,广东国浩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第二次进行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被买受人杨旁(身份证号码)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3048元。竞买人已付清价款。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松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归买受人杨旁(身份证号码)所有(详见中深信评报字[2014]第111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泽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