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万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万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15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万彬,无业。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万彬达成调解协议,故撤回对被告人万彬的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李某撤回对被告人万彬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李茗媛代理审判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