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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万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万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15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万彬,无业。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万彬达成调解协议,故撤回对被告人万彬的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李某撤回对被告人万彬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李茗媛代理审判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