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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陶俊与靳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靳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643号原告陶俊,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陶志杰,男,蒙古族。被告靳玉全,男,汉族。原告陶俊诉被告靳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向原告购买门窗,并约定由原告安装。安装完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清门窗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未付。2011年1月20,被告出具欠原告4446元的欠据一枚。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清门窗款4446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一枚,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被告于打欠条的前一年向原告购买的门窗,上完纱窗后打的欠条。原告上纱窗时打错了眼,因此,不同意还款。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且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门窗,并约定由原告安装。原告给被告上纱窗时打错几个眼。安装完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清门窗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未付。2011年1月20,被告出具欠原告4446元的欠据一枚。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休庭后,原告表示,由于上纱窗时打错了眼,向被告少要1446元,要求被告偿付欠款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由于上纱窗时打错了眼,放弃1446元后要求被告偿付欠款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陶俊门窗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靳玉全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