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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与彭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彭志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1栋C座C204。法定代表人陶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坚,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志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长沙玛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亮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