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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邓杨桦与北京众成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杨桦,北京众成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909号原告:邓杨桦。被告:北京众成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杨桦诉被告北京众成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杨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杨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