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卫力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力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卫力,又名刘焦生、刘绞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卫力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郭鹏、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卫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神木县乔岔滩乡凉水井村委会于2014年9月份召开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的350余株杨树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刘卫力,并约定由刘卫力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告人刘卫力在未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同两名山东人(身份不明)砍伐了凉水井村252株杨树,之后以人民币35000元卖给山东人宋某(身份不明),从中获利9000元。经过神木县林业规划设计队现场取证、检尺,共砍伐杨树252株,其中红花渠畔130株、农田防护林带122株,累计材积155.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卫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证人刘某甲、高某甲、刘某乙、高某乙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会议记录复印件、检尺报告、检尺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力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向村集体购买的林木,伐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卫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被告人刘卫力从轻处罚,经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卫力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卫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刘卫力违法所得的9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丽代理审判员 高胜强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爱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