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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秋莎与谢青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秋莎,谢青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谢秋莎,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徐小帆,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万东,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青昊(曾用名:谢秋涛)(曾用名:谢秋涛),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温昌永,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秋莎与被告谢青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秋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秋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秋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合计2100元由谢秋莎承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