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何少松、安徽工元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少松,安徽工元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何少松,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工元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杜黎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98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工元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786.75元,其中工资、餐补、转正工资差额11733.4元、经济补偿金2933.35元、执行费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