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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民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5日,高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3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韩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治国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多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