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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科越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与高要市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科越陶瓷设备有限公司,高要市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9-3号原告:佛山市科越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荣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道周。委托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展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市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北城区金陶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霍伟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科越陶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要市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9.2元、财产保全费1139.6元,合共25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