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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武城支行与被告王志军、段兴爱、秦玉峰、尹英香、陈刚、董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王志军,段兴爱,秦玉峰,尹英香,陈刚,董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张宏健,行长。被告王志军,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段兴爱,女,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王志军之妻)被告秦玉峰,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尹英香,女,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秦玉峰之妻)被告陈刚,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桂玲,女,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陈刚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志军、段兴爱、秦玉峰、尹英香、陈刚、董桂玲银行存款9.9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志军、段兴爱、秦玉峰、尹英香、陈刚、董桂玲银行存款9.9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