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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5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翔云鑫昊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兴华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翔云鑫昊工贸有限公司,北京联兴华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835号原告北京翔云鑫昊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0608003,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委会西50米。法定代表人熊学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牡丹,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联兴华印刷厂,注册号110112006536903,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皇木厂村。法定代表人赵士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翔云鑫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联兴华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翔云鑫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北京翔云鑫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