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高某诉王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高某,男,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委托代理人张奎武,系锦州市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委托代理人王洪达,系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