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玉莲与七方镇大房村民委员会其他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莲,枣阳市七方镇大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5-2号申请人邱玉莲。被执行人枣阳市七方镇大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房村)。本院作出的(2014)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5-1号执行裁定书发送效力后。大房村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大房村在你单位的代管资金80000元。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