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玉莲与七方镇大房村民委员会其他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莲,枣阳市七方镇大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5-2号申请人邱玉莲。被执行人枣阳市七方镇大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房村)。本院作出的(2014)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5-1号执行裁定书发送效力后。大房村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大房村在你单位的代管资金80000元。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