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7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卫平迟,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