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经果与董欢欢、宋来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经果,董欢欢,宋来辉,岳霭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初字第135号原告陈经果,男。委托代理人张仪茹,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欢欢,女。被告宋来辉,男。被告岳霭虹,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付 芳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