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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经果与董欢欢、宋来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经果,董欢欢,宋来辉,岳霭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初字第135号原告陈经果,男。委托代理人张仪茹,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欢欢,女。被告宋来辉,男。被告岳霭虹,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付 芳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