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燕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陈玉燕,女,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燕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