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文松、范金芳等与姚新荣、章杏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松,范金芳,姚新荣,章杏芬,姚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99号原告:沈文松。原告:范金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浩昶,韩澄(实习)。被告:姚新荣。被告:章杏芬。第三人:姚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松、范金芳诉被告姚新荣、章杏芬、第三人姚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口头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艾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