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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洋与北京安达利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洋,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法定代表人邢文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杰东,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洋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洋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刘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本院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刘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  王 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思雨书 记 员  郭 帅 百度搜索“”